(三) 本公告视同登记公告,宗地范围内原有土地证同时作废,我局将在公告期满。
凡对此次出让宗地有异议者,请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。
,持有关证件及材料向我局提出,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,直接登记给受让方,办理供应手续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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